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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妇女理论研究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9日 04:07 作者:妇委会 点击:[]

山东大学妇女理论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研究会定名为山东大学妇女理论研究会。英文译名为Women’s Research Society of Shandong University, 英文缩写WRSSU。 

第二条本研究会是由山东大学热心妇女理论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和专兼职妇女干部自愿联合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研究会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发扬学术民主,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研究妇女问题,探索和把握妇女发展和妇女运动的规律,深化妇女理论研究,推进性别平等和妇女事业的发展。 

本研究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研究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妇女理论研究会和山东大学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研究会办公机构设在山东大学妇女委员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研究和探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妇女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妇女基本理论和妇女工作理论,加强社会发展重大妇女问题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推动妇女运动和山东大学妇女事业的发展。 

(二)组织召开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开展研究活动。 

 (三)开展妇女理论的宣传、普及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提供妇女研究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加强与国内外妇女研究团体的联系和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研究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凡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研究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 

(三)热心妇女理论研究,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的专家、学者、专兼职妇女干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研究会讨论通过; 

自愿加入本研究会者,应认真填写本研究会统一印制的登记表,经本人所在部门审核、签章推荐; 

第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研究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获得有关资料; 

(三)对本研究会的工作有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 

(四)获得本研究会的各种服务; 

(五)自由退出研究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研究会章程,执行本研究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研究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承担本研究会委托的调查和理论研究,担负一定的会务,并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积极向本研究会提供学术论文、研究成果和信息、资料。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二条本研究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研究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本研究会暂设名誉会长一名、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适时成立理事会。 

第十五条本研究会的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本研究会会长代表本研究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本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有关方面工作。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和终止程序 

第十八条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其它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大学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本研究会终止应向山东省妇女理论研究会备案。 

上一条:山东大学妇女理论研究会会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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