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条例

山东大学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

山东大学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的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此条例。 

第二条  山东大学妇女委员会是党委领导下的妇女群众组织,是校党委和行政联系本校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妇联的基层组织,接受校党委和上级妇联的领导。 

第三条  妇女委员会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以学校党政所急、妇女所需、妇联所能,积极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沟通妇女群众与校党委和行政的联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教育引导鼓励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女性。 

第六条  宣传、贯彻、落实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和省妇女代表大会的会议精神,完成上级妇联组织部署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了解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妇女群众的意愿、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群众参与有关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 

第八条  宣传、表彰妇女先进典型、两年一次“三八红旗手”和“五好文明家庭”评选活动,激励妇女立足本职,在建设国内外知名的高水平大学中建功立业,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在创建和谐校园中发挥特有作用。 

第九条  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妇女人才,推进妇女参政议政。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制度、组织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提高妇女干部的理论水平和能力,推动妇女运动的发展。 

第十一条  关心妇女的体育文化生活,开展有利于妇女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二条  妇女委员会要加强同学校团体会员的联系,帮助和支持团体会员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妇委会之间以及其他妇女组织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提升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组织 

第十四条  妇女委员会由本单位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协商推荐产生,设委员若干人。委员人数较多,可推选常委若干名,组成常委会,负责主持日常工作。每届任期三到五年,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第十五条  基层单位设立妇女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妇女工作,接受同级党组织和学校妇女委员会的领导。 

第十六条  妇女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推选主任一名,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妇委会换届,领导成员变动情况报上级妇联备案。 

第四章  干部 

第十七条  妇女委员会委员专兼职结合,工作任务列为单位干部岗位职责内容。 

第十八条  妇女委员会主任应由本单位热心妇女工作、有较高群众威望的女干部担任。 

第十九条  妇女委员会主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党委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妇女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妇女工作问题。 

第二十一条  妇女委员会定期向党委请示、汇报工作,同时向上级妇联汇报情况。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妇女委员会经费的来源: 

(一)根据工作需要由校行政拨款,财务专项列支;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多种渠道扩大经费来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山东大学妇女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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